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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海:一條人命只值32元?情況可能更糟
【集運王香港】
百香果女孩案受害人家屬收到中院《執行案件結案通知書》獲得退賠32元,在網絡上引起了極大的轟動。但仔細看,多是故意省略事件內容,並刻意模糊甚至刪改“退賠”兩字的標題黨報道,百香果女孩一家的悲慘遭遇,再一次被吃了人血饅頭。
32元足夠震撼,但首先需要澄清的是“退賠”和“賠償”這一基本概念。
《執行案件結案通知書》
退賠一般同退贓合用為“退贓退賠”,指的是犯罪分子對於“犯罪所得的贓款或贓物”向被害人退還或向司法機關上繳的行為。從字面上我們就可以很明確的理解出,贓款贓物還在的叫退贓,贓款贓物已經被非法處置或者毀損的叫退賠。
因此,此次退賠的32元屬於犯罪分子在對百香果女孩進行人身侵害之後,同時從其身上搶走的錢款,法院對這32元從犯罪分子賬户上向被害人家屬進行退賠也是理所當然。
網民之所以罵聲一片,是他們誤以為百香果女孩的死只獲得了32元的賠償,但其實現實更為殘忍,被害者家屬從報道來看目前似乎一分賠償都還沒拿到。
這裏就有了第一個問題:犯罪分子有義務向被害人家屬賠償嗎?
刑法第36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而如何實現刑法36條所規定的“賠償經濟損失”,刑訴法第101條為被害人提供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一制度設置: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此無論從刑法還是刑事訴訟法的角度,犯罪分子都有義務向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
但是這又產生第二個問題:犯罪分子究竟應該賠多少?
如果足夠敏鋭,我們會從刑訴法第101條找到一個字眼——“物質損失”,即犯罪分子向被害人及其家屬賠償的對象是“物質損失”,而在一個致人死亡的情形下,什麼才是這裏所謂的“物質損失”呢?刑訴法司法解釋第155條第2款規定: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這裏的“喪葬費等費用”中的“等”字到底包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就成為了一個關鍵所在了,因為我們知道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具體而言喪葬費只相當於6個月的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而死亡賠償金則是240個月(20年)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如果“等費用”不包括死亡賠償金,那就會出現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可以賠償的金額,可能還不如致人受傷來的多。
而這時刑訴的觀點跟民訴的觀點可能開始出現一點偏差了。從司法實務來看,各地對於是否應當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判令賠償死亡賠償金出現了分化,既有判決支持的,也有判決不支持的。
判決不支持的觀點主要的解釋路徑是這樣的:死亡賠償金作為人身損害(死亡)後的賠償項目,早已在其他各項法律或司法解釋中同喪葬費並列出現,而即便到2021年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修改,也沒有在155條2款中同喪葬費並列,而仍然採取了“喪葬費等”這樣的表述,説明刑事訴訟法對待死亡賠償仍然嚴格地遵守“物質損失”這一核心要求。
這也很好地通過刑訴法138條第2條“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得到了體現。説明刑事訴訟法對死亡賠償金的定性就是“精神損失”,而這同樣與2001年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9條保持一致:“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判決支持的觀點主要的證成方式是:如果説喪葬費是物質損失,而死亡賠償金是精神損失的話,那麼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為什麼對喪葬費的金額認定與死亡賠償金的金額認定採取了一致的特別數字化的判斷標準,一個為6個月平均工資,一個為20年人均收入。尤其是死亡賠償金如果是精神賠償的話,那為何還存在因為死者年齡而出現增減的情況?很顯然是根據死者還可能因勞動獲得的報酬來認定死亡賠償金的,這恰恰説明死亡賠償金的物質屬性。
此外,2004年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通過第18條規定了精神撫慰金,而通過第29條規定了死亡賠償金(2020年修改後分別在第23條與第15條),這不恰恰説明死亡賠償金是一個區別於精神撫慰金的獨立存在嘛!
而正是為了避免這種可能存在的司法不確定性,法院也為了避免陷自己於這種裁判困境,根據刑訴法103條、刑訴法司法解釋153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一來調解無需再受限於程序繁苛的拘束,加快了民事救濟的實現;二來也無需受制於法解釋的困境,有可能為被害人及其家屬帶來更為有利的賠償方案。
百香果女孩案,再一次被吃了人血饅頭
但這同樣帶來了第三個問題:犯罪分子願意調解並賠償嗎?
如果判決還有可能無需賠償死亡賠償金,且肯定不會賠償精神撫慰金,我為何要在調解中承諾賠償這部分金額呢?尤其類似於本案,犯罪嫌疑人壓根沒有錢,為何還願意進行調解並承諾賠償呢?這就涉及到刑訴法中另一個概念了——“量刑情節“。
刑訴法司法解釋第225條規定:“人民法院除應當審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節外,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審查以下影響量刑的情節”。其中第(六)項就是,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諒解。如何體現取得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的諒解,形式上一般表現為諒解書,但怎麼保證諒解書的做出是真實而不是被脅迫的?我們無法有效確保,但至少賠償是一個可以量化的指標。嘴上説的懺悔的話可是能騙人的,但你給出去的錢至少是真實的。
我們最高院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同樣在“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的第9條中規定: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犯罪分子及其家屬之所以在哪怕判決賠償可能少於調解賠償的情形下,仍然願意積極跟被害人家屬溝通,並作出賠償的最大動力就是量刑!賠了哪怕你不原諒,我還有減少20%的可能性,這完全值得嘗試!
最後,就是第四個問題:答應賠卻賠不出怎麼辦?
這也是百香果女孩案現在的困局。先不説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有沒有錢,即便是有錢,但一看還是判了死刑,本來答應賠償的也可能通過轉移財產的方式不願意賠了。大家應該還記得大連14歲少年殺人案的加害人父母吧,他們一直拖到了法院強制執行為止。那起案件好歹最後還能執行到,而百香果女孩案,犯罪分子都已經被執行死刑了,本身也沒有任何查得到的可供執行的財產,即便律師在嘗試從宅基地或者農地上下手,但顯然暫時還是不能報以太大的希望。
而所謂的申請司法救助,可能也不是一個從法解釋上行得通的路徑,畢竟無論是國家的“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還是廣西省的規定,在被害人死亡情況下的親屬救助,應當限定於“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這一條件。顯然,百香果女孩的媽媽並不以百香果女孩的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
那麼,百香果女孩家庭的傷痛該怎麼辦?
我們可以暢想一下,以後是否會有這樣的一種保險制度存在,或者更有實現可能性的是,是否會存在一種刑事犯罪被害人救助基金,通過保險或者社會的力量來實現這種類似於“公平責任“的事件。當然,目前最有可能的還是最終通過政府來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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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 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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